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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水平提升奖励规定

2008/8/7 来源:转载 作者:温州市教育局 0人参与

乐清市教育局  乐清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乐清市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水平
提升奖励规定》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乐清市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水平提升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抄送: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乐清市委、
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教育学
区辅导中心。
 
乐清市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水平提升奖励规定
 
一、为了促进我市中小学幼儿教育持续快速发展,鼓励中小学、幼儿园积极提高办学水平,推进优质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水平奖励项目,统一奖励标准,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关于加快示范性学校、重点中学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乐政函〔2004〕39号)规定和乐清教育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二、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办学水平达到国家级、省市级或乐清市级相关等级水平的,经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督导部门评估认定后,予以一定的奖励。
三、对职高类学校的奖励:被评为乐清市一级职业高中的,奖励4万元;被评为浙江省三级重点职业高中的,奖励10万元,已被评为省三级、二级重点职业高中的,若再上一个等级,奖励10万元;被评为国家级重点职业高中的,奖励30万元。
四、对普通高中的奖励:被评为温州市重点高中的,奖励5万元;被评为省三级重点高中的,奖励10万元;已是省三级、二级重点高中的,若再上一个等级,奖励10万元;被评为国家级重点高中的,奖励30万元。
五、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奖励:被评为乐清市一星级学校的,奖励1万元,二星级学校奖励2万元,三星级学校奖励4万元;被评为温州市示范(现代化)学校的,奖励10万元;被评为省示范学校的,奖励20万元。
六、对幼儿园的奖励:被评为乐清市一级幼儿园的,奖励1万元;被评为省三级幼儿园的,奖励2万元,被评为省二级幼儿园的奖励3万元,被评为省一级幼儿园的奖励5万元。
七、对各类学校通过复评获得优秀等级的,予以原等级奖励规定数额的奖励,复评不合格的学校予以摘牌。
八、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水平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学校、幼儿园创建工作。
九、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公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
十、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小学和幼儿园水平原有奖励规定与本规定有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手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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