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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集中清理整顿民办幼儿园

2009/8/17 22:08:00 来源:06abc.com 作者: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0人参与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乐政办函〔2009〕19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乐清市民办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市民办幼儿园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清理整顿工作以《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幼儿园等级评定和对民办幼儿园重新审核的通知》(浙教基[2008]70号)及相关文件为依据,以广大幼儿都能入园接受学前教育为前提,从实际出发,既坚持标准,又实事求是,在保持大局稳定的基础上,坚持扶大扶优、并小撤差原则,从办园条件、园务常规管理、卫生保健情况、保育教育质量等方面,对全市民办幼儿园进行检查评估和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行为,提高保教质量,促进我市民办幼教事业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顿工作对象
全市所有的民办幼儿园。
三、清理整顿办法
(一)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有证园”)重新审核办法。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4月20日-4月30日):各“有证园”对照《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进行自查、逐条对照整改,并将自查报告和《浙江省幼儿园审核登记表》(一式三份)于4月30日前上报当地乡镇政府与教育学区。已通过省一、二、三级转评的“有证园”此次免查。
第二阶段为检查评估阶段(5月1日-5月20日):在各“有证园”自查的基础上,乡镇政府组织教育学区辅导中心等有关单位对本辖区内的“有证园”进行全面的检查,重新审核办学资质。
    第三阶段为整改审核阶段(5月21日-7月20日)凡通过检查组评估后符合办园条件的,由教育局核定办学规模重新颁发办学许可证。“有证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整改仍不到位的,将视为不合格。
1.办园规模、办园条件不符合设置标准的;
2.没有《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未年检的;
3.幼儿园制度不健全、人员配置不足的;
4.园长、教师、保育员无证上岗的;
5.园舍存在安全隐患的;
6.幼儿接送车辆不符合规定的。
不合格的幼儿园,给予限期两个月整改,整改后经评估合格的,发给正式办学许可证。
第四阶段为整治取缔阶段(7月21日-9月15日)经整改仍达不到办园标准的“有证园”,由当地乡镇政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取缔。
(二)没有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以下简称“无证园”)的清理整顿办法。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4月20日-4月30日):各“无证园”对照《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进行自查、逐条对照整改,将自查报告和《浙江省幼儿园审核登记表》(一式三份)于4月30日前上报当地乡镇政府与教育学区。
第二阶段为检查评估阶段(5月1日-5月20日):在各“无证园”自查的基础上,乡镇政府组织教育学区辅导中心等有关单位对本辖区内的“无证园”进行全面的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分为以下三种:
1.目前基本达到幼儿园设置标准的;
2.尚不具备办园条件,但在整改期限内能达到办园设置标准的;
3.不具备办园条件或举办者无意又无力整改的。
第三阶段为整改审核阶段(5月21日-7月20日):经检查,符合第1种情形的,“无证园”应按申报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履行报批手续,经当地乡镇政府和教育学区审核后,由市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符合以上第2种情形的,要求“无证园”根据整改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后由市教育局再次复查,复查合格的,给予补办手续。复查仍不合格的按以上第3种情形处置。
第四阶段为整治取缔阶段(7月21日-9月15日):经检查,属于以上第3种情形的,由当地乡镇政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取缔。
(三)各民办幼儿园要根据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必须提供原始、详实的资料、票据、批件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幼儿园自查报告。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予以取缔。
四、清理整顿工作要求
1.为加强对全市民办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市民办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方青副市长任组长,王爱芬(市府办)、王友闻(市教育局)、刘国珍(市公安局)为副组长,连明(市教育局)、王盛瑜(市民政局)、余江艇(市卫生局)、吴国华(市交通局)、周建平(市环保局)、梁赛华   (市房管局)、叶昌隆(市工商局)、江淅淅(市妇联)、叶晓光(市交警大队)、胡光德(市消防大队)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连明兼办公室主任,刘胜飞兼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教育局学前教育办公室,电话:61526708。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机构,确定人员,落实责任。
2.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互相支持配合,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学前教育的有关政策,全面负责民办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民办幼儿园的登记工作,与教育部门共同实施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要积极参与对民办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的检查与指导,做好公共卫生的服务监管工作。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民办幼儿园接送车的管理。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消防业务的指导。房管部门负责对幼儿园的园舍建筑年份、结构安全情况进行检测、鉴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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