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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孩子集体指认老师打人 认定园方解除聘任有理

2010/1/18 15:09:00 来源:06abc.com 作者:文汇报 0人参与

      因幼儿园孩子集体指认一个老师打人,幼儿园解除了与该老师的劳动合同。被解聘的老师不服,要求与幼儿园恢复劳动关系。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幼儿园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所涉幼儿教师李某任教于本市徐汇区一幼儿园。2008年11月,幼儿园以其存在体罚幼儿的情况,违反了《幼儿园规章制度》,于当月30日起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之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幼儿园返还2008年9至11月的考核奖1950元。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李某的请求,幼儿园遂提起诉讼。由于幼儿园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李某存在体罚幼儿,一审法院判决幼儿园败诉。幼儿园随之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幼儿园补充了几组证据材料,其中一组是幼儿园几名孩子的视频资料,这些孩子在视频资料中描述了李某体罚小朋友的情况,纷纷指认李某曾有抽打幼儿耳光等行为,并进行了模仿和演示。三位老师也出庭作证,认定李某有体罚幼儿的行为。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视频中幼儿的行为举止非常自然,发言内容未超过该年龄段儿童的一般认知,故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据此,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认定幼儿园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可不支付李某事发当月的考核奖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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