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盐女童在幼儿园被戳伤眼睛 法院判幼儿园负全责
浙江海盐的6岁的小女孩瑄瑄在幼儿园里被同学小娜不小心用铅笔戳伤了左眼,造成了十级伤残。瑄瑄将幼儿园告到法院,而幼儿园则申请追加小娜为被告。近日,海盐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幼儿园负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小女孩41582.77元。
图画课上铅笔戳伤眼睛
20071月3日上午,幼儿园正上图画课,小朋友们一个个兴奋拿着笔涂鸦。突然,一支铅笔戳进了瑄瑄的左眼。事情发生后,幼儿园把瑄瑄送去医院治疗。当天下午,瑄瑄的父亲接女儿时,发现女儿的眼睛红肿。
回到家里,小萱的疼痛并没有好转,父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第二天,瑄瑄被转送到了上海治疗,诊断为左眼角巩膜穿通伤,外伤性白内障,造成了十级伤残。
调解不成状告幼儿园索赔
今年年初,小萱的父母曾找到幼儿园,商量解决方案调解事端。但幼儿园方面拒绝了小瑄父母提出的调解条件。无奈,瑄瑄在父亲代理下向法院起诉幼儿园,认为幼儿园未尽到监管义务,导致瑄瑄受伤,理应负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幼儿园申请追加小娜为被告,认为,造成瑄瑄伤害的直接当事人是小娜,不把她列为被告是违背事实与法律的。
小娜被追加为被告后,其父亲马先生向法院提交了答辩意见,认为,当时是因为瑄瑄扑过去看小娜画画才不小心戳到了眼睛。小娜入托后,他的监护责任全部转移给了幼儿园,因此幼儿园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马先生还提出,他已经与小娜的母亲离婚,小娜跟随母亲生活,由其母亲承担监护责任。自己不应当在此纠纷案中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幼儿园应全赔
海盐法院认为,小瑄在幼儿园入托上学,双方形成教育关系。在小瑄上学期间,幼儿园对陆文瑄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
本案事故从侵权类型上区分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侵权纠纷。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学校过错的一般表现形式为疏于管理、保护和教育的行为。
本案事故发生时,小瑄与小娜年仅五岁,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幼儿园组织使用的铅笔等尖锐物品所带来的危险性,完全不能认识到,这就需要监管人员对其行为进行严格地看管和指导,而幼儿园的一个教师要照看全班学生,照顾的力度显然不够,故导致马迪娜的铅笔刺伤小瑄眼睛的事故发生。
对此,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重大的过失行为,应对小瑄受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小娜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负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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