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虽无合同,乱炒老师也不行
小许应聘在一家幼儿园任教师3年多了,但幼儿园一直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因为现在找份工作不容易,小许也不敢提任何要求。可尽管委曲求全,结果还是难遂她愿:一次因为回家参加哥哥的婚礼,返回时因飞机晚点而耽误了一节课,幼儿园园长就炒了她鱿鱼。因为未签过劳动合同,小许虽不情愿,也只好走人。
这件事情上,幼儿园是否也有责任昵?小许只能接受这个处理吗?
【评析】
本案涉及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纠纷应如何解决。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九条第一款还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确立的凭证,它有助于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化。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劳动合同可作为证据提交给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以有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由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总是属于比较弱小的一方,其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所以,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来说,就更为关键。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事实劳动关系却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以下责任:
(1)致害赔偿。《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①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②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③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④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2)强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除非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符合开除、除名、辞退条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签订劳动合同。
(3)不改则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本案中,小许虽未与幼儿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小许因故耽误了一节课,不能成为幼儿园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故如果对幼儿园的做法不服,小许完全有权利根据具体情况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仍然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
(1)教职员受聘于幼儿园时,应依法要求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
(2)若未签订劳动合同,教职员可收集以下证据证明与幼儿园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①工资支付证明;②同事的证人证言;③为单位出差的票据等;④工作证或工作卡等。
(3)幼儿园在聘用教职工时,应自觉与教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目,将幼儿园的人事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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