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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刁难孕妇上夜班,园长违情又违法

2008/11/11 12:15:00 来源:06abc.com  0人参与

【案例】
  
  龙珍珍结婚前在某幼儿园工作5年了。她于2004年1月结婚,同年6月经医院检查证实怀孕已1个月,龙珍珍妊娠反应十分剧烈。经常呕吐、无力,完成正常的教学工作有一定的难度。同年11月,龙珍珍提出请假,但园长却以不能很好地完成教学任务为由要辞退她。
  
  经再三说情,园长安排她上夜班,负责看护幼儿晚睡。上夜班的工作十分辛苦,妊娠反应非常厉害的龙珍珍的身体每况愈下,并因长期上夜班,身体出现严重浮肿现象。
   
  作为幼儿园的女性教职员在怀孕期间享受哪些劳动保护呢?关于女性劳动保护方面,《劳动法》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评析】
 
  本案涉及女性教职员依法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问题。
 
  女性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者,同时还担负着人类自身繁衍的崇高职责。女性在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上有别于男性,女性的健康状况不仅关系到妇女自身和家庭,而且关系到下一代和整个民族的健康。因此,国家对女性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要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天内要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哺乳时间和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在本案中,龙珍珍因妊娠反应严重,申请病假是合理的,园长拒绝其请假并欲意开除处理、后又改为在其怀孕7个月后安排其上夜班,均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是违法行为,应予以纠正。龙珍珍可以与园方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可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调解,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建议】
   
  (1)幼儿园领导在工作中要尽量考虑教职员的切身利益,依照《劳动法》保障教职工的权利。
   
  (2)女性教职员要熟悉和了解保障女性的相关法律知识,善于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困难及时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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