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欠薪违法,老师可随时解约
案例
2004年4月,刘燕珍和许娜被聘在同一所幼儿园做老师。工资为每月800元,每月10日发上月工资。开始半年。情况良好,幼儿园基本上能按月发工资。从10月开始,幼儿园与对面新建的幼儿园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生源有些流失。影响到幼儿园的效益。到年底,几个月未发工资了,园长只是每月给每人150元零用。教职工问起工资,园长回答很快就会发,但一直没下文。在久催未果的情况下,刘燕珍和同事要求与幼儿园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幼儿园补还所有拖欠的工资。
她们这样做合法吗?教职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与幼儿园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
本案涉及因幼儿园无法履行劳动合同导致发生纠纷的问题。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旁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但是,《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幼儿园与其教职员已协议好每月10日发放工资,就应该按协议履行。就算遇到困难,也不允许拖欠教职员的工资。这种拖欠工资的情况,属于《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中的第(三)种情形,刘燕珍和她的同事可以与幼儿园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知幼儿园解除劳动合同,补还所有的拖欠工资,还可向幼儿园要求加发工资总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
【建议】
(1)教职员作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全面了解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依法慎重行事,妥善保障自己的权益
(2)一旦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纠纷,幼儿园与教职工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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