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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幼儿精神分裂,事关老师威吓

2008/11/11 12:09:00 来源:06abc.com  0人参与

案例
   
  某市机关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兰兰,被检查出患上了精神分裂症。
   
  这么小的孩子怎么会得上这种病呢?兰兰的妈妈和爷爷一起去幼儿园询问情况。老师们都说兰兰平时的表现很正常。没有什么异样的行为。可是妈妈却从其他小朋友那里了解到。班上的李老师曾让兰兰在墙角、厕所甚至在其他班里罚站。小朋友们还看到.有一次李老师拿着一把剪刀在兰兰面前吓唬她。兰兰的妈妈马上意识到。兰兰可能是在幼儿园受到恐吓,才导致精神分裂症的。遂以兰兰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园方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兰兰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码?

  【评析】

  这是一起因幼儿人身伤害而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
 
  从本案分析,虽然兰兰患病有自身因素,但后经医院的证明,兰兰的疾病确实与她所受到的惊吓有直接的关系,是导致其发病的诱因。
经过法院对其他老师和目击者的调查证明,李老师确实对兰兰进行过威吓行为。李老师作为教育工作者,应当遵循教育工作的规律,爱护、
尊重幼儿,严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但她却无视上述义务,对幼儿实施威吓,严重侵害了幼儿的人格尊严。如果没有李老师的过错行为,可能孩子就不会爆发精神分裂症,起码不会这么小就发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
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幼儿园在教学过程中有一定过错,此过错与原告精神分裂症存在一定的联系,判决该幼儿园赔偿原告医疗
费25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

  【建议】
 
  (1)园方要不断对保教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2)幼儿园如发现幼儿有异常表现应及早通知幼儿家长。
 
  (3)家长平时应多与幼儿交流在幼儿园发生的事情,及时了解孩子在幼儿园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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