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幼儿园 >> 杭州湖州嘉兴绍兴宁波舟山台州温州金华丽水衢州其它城市   小喇叭幼教新闻园所风车论文教案随笔海外视角名师名园媒体合作依法办园商情育儿问题好书推荐

孩子在幼儿园受伤法院审理判定幼儿园担责

2008/7/17 22:57:00 来源:06abc.com  0人参与

「案情精要」5岁的龙龙(化名)在幼儿园组织的踢球运动中摔倒导致左臂骨折,家长认为孩子受伤,园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判定幼儿园应负民事责任,园长需赔偿原告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经济损失。目前,此案已上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龙龙在沈阳市大东区某宿舍幼儿园入园后,办理了幼儿意外伤害保险。2007年9月28日中午,距离吃午饭差10分钟的时间,幼儿园组织孩子们到户外踢足球,然而几分钟过去了,老师们便被孩子的哭声叫到了操场上,在其他孩子们惊恐的表情注视下,龙龙躺在了地上,左臂动弹不得。

  在老师们协助下,120急救人员将龙龙送到沈阳市骨科医院检查,龙龙的母亲也接到了幼儿园孙园长的电话,“龙龙踢球摔了,而且左胳膊比较严重,你们赶紧到骨科医院吧。”孙园长在医院垫付了2000元的医药费。

  经诊断,龙龙左臂骨折,住院17天,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12431.71元,龙龙的母亲认为园方应承担各项费用,并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被告孙园长认为,当日确实是园方组织孩子在户外踢球,都是5岁的孩子,当时龙龙想往回踢,没踢好摔倒的。我们给家长打了电话,并去骨科医院看病,垫付了2000元医药费。孩子家长也到保险公司办的理赔,该花的钱我们已经花了,其他项目赔偿不予承担,只承担医疗费。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龙龙的法定代理人将龙龙送到被告处后,其监护权即发生了转移,被告对龙龙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踢球是一项具有危险性的运动,被告组织幼儿踢球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所以龙龙在被告组织踢球过程中受伤,被告应负民事责任,赔偿原告除保险公司赔付意外的经济损失。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孙园长赔偿被告龙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复印费等共2000余元。

  目前,此案已上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正在审理当中。

   「相关说法」

  幼儿园在何种情况下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由于幼儿在心理和生理上尚不能准确地描述事故发生的情形,如果幼儿的监护人不在事发现场,幼儿园就要承担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教育、保护义务的举证责任。如果幼儿园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该方面的义务,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手工材料

本文来源:来自用户上传,如涉及原文作者版权请留言本站,本站将及时处理
关键词阅读
48小时评论排行

关键词:受伤

    暂无...
网友跟贴 0人跟贴 | 注册
账号
密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浙江浙江教育学前网立场。

暂且没有评论!
幼儿园手工材料

精华推荐

进入资源频道

大班主题活动:滚动的轮子

最新新闻

进入新闻频道

妈妈课堂 乐活同行

© 1997-2019 浙江学前教育网版权所有 浙ICP备09002701号-1 首页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服务项目 | 广告服务 | 代理合作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 友情链接 | 申请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