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幼儿接送车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缙政办发〔2006〕1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幼儿园幼儿接送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保障幼儿的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公安厅、教育厅、交通厅、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公安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和幼儿园及周边安全工作的通知》及丽水市公安局、交通局、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接送车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人口分布和幼儿园设点布局的实际,现就我县幼儿接送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
幼儿园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应指定专人具体指导和帮助幼儿园维护交通安全环境,协调、督促并落实有关工作。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周边地区、幼儿乘用车辆的管控。特别是在接送车集中的校门口、必经路段和通行条件较差的路段,要充实警力。加强对幼儿接送车的日常管理,每学期初、末、节假日幼儿入园离园高峰期间重点进行路检。统一规定幼儿接送车的式样颜色,对无牌、无证、超载、超速等违规违法行为,应根据法律法规予以从严查处。加强对接送车驾驶员的资格检查和道路交通法规培训。接到违规使用接送车的报告后应及时查处。
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幼儿接送车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交通道路运输许可的准入条件,负责核发道路运输证。每年一至两次,到各幼儿园对幼儿接送车、驾驶人和台帐进行“三核实”。通过增设醒目的交通安全标志牌、减速设施、人行横道线等有效手段,完善在重点路段的交通安全设施。取缔无道路运输证的幼儿接送车。严肃查处不按许可线路接送幼儿的车辆。接到违规使用接送车的举报后,应及时查处。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幼儿园业主为校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教育部门要与幼儿园签订安全责任书,督促幼儿园建立幼儿接送车档案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对幼儿要提倡就近入园,鼓励幼儿园积极开展全托服务。对受交管部门处理的幼儿园,教育部门将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督促其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对逾期还未整改或整改尚未到位的,撤销园长资格直至取消办园资格。
幼儿园要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工作,要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经常对幼儿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督促家长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确定专人对本园幼儿接送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对接送车牌照号码、核载人数、驾驶人、保险及接送时间、线路、趟次等情况,要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在幼儿入园、离园高峰时,幼儿园教师要维护好交通秩序,护送幼儿上下车和穿行公路,现场劝阻并教育幼儿拒乘“黑车”、“病车”和超载车。
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检查公安、交通、教育部门履行幼儿园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交通安全防范措施。
二、严格接送车的审批
1、办园规模为在园幼儿200人以上,或者乡镇中心幼儿园方可申请配备接送车。
2、从2006年9月1日起,本县幼儿接送车一律实行道路运输证制度,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手续的车辆不得接送幼儿。
3、幼儿接送车必须是幼儿园业主自有的客车或专业企业具有有效证件的客车,并经车管部门检测合格。车型必须与本园接送路况、接送人数相符。禁止使用报废车、“病车”、“黑车”、摩托车、农用车和人力三轮车。
4、接送线路、范围、时间经幼儿园业主申报、教育部门同意后,由交通部门审批。
5、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活动,临时租用社会营运车辆的,必须由幼儿园与运输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报教育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规范幼儿接送车的管理
1、幼儿接送车必须由公安部门定期检验外,还应按交通部门要求进行一年一次的检验。
2、幼儿接送车实行统一式样颜色。
3、驾驶员必须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客运从业资格证。近三年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驾驶员不得从事幼儿接送驾驶活动。
4、接送车运送幼儿时,必须按核定人数乘坐,严禁超载,且有工作人员跟车监护,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幼儿。
5、幼儿接送车必须按照许可的接送时间、范围、线路接送。如遇特殊情况要更改的,必须征得许可部门的同意,并报告当地中心学校。若有超越接送线路,扰乱正常幼儿接送秩序行为的,由许可部门取消其接送车资格。
6、严厉打击无道路运输证接送幼儿的“黑车”。公安、交通部门对“黑车”要依法从严处理,对扣取的驾驶证、行驶证必须在其落实整改措施后,方可放行。
四、规范幼儿接送车许可程序
具备配置幼儿接送车资格,且需要配置接送车的幼儿园,必须按下列步骤提交相关材料:
1、向教育局提交配置幼儿接送车的书面申请(包括本园幼儿总数、需要用车接送幼儿数、车型、核载人数、牌照号、接送线路、时间、日趟次),交通安全责任承诺书。
2、持教育局签署的同意意见,出具驾驶证、驾驶员健康证、客运从业资格证、行驶证及车辆技术评定检测单复印件,到运管部门许可审核。
五、减免幼儿接送车的公路规费
幼儿接送车,免缴公路规费;幼儿接送车为社会车辆的,酌情减免公路规费。如无特殊情况,未经交通运管部门批准幼儿接送车不得停运。
各单位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大管理力度,从严查处违反上述条款的幼儿接送行为。坚持“谁组织用车谁负责,谁使用车辆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相关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一律予以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