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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政府加快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0/8/21 18:32:00 来源:06abc.com 作者:杭州网 0人参与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金政发〔2006〕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学前教育是十五年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学前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今后5年(2006-2010年)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在政府积极举办幼儿园和托儿所(以下简称幼儿园)的同时,大力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联办等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城市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以民办幼儿园和社区早教中心为主要形式、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指导服务网络;农村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中心,建立辐射各级各类托幼机构的管理辅导网络,努力实现学前教育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和谐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98%以上;加强“托幼一体化”工作,各县(市、区)均建有1-2所“托幼一体化”示范点或早教中心,积极开展0-2周岁社区幼儿的早期教育;全市省级示范幼儿园达到30所,市级示范幼儿园100所,所有乡镇建有中心幼儿园,并达到《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要求》中的办园条件,85%以上村办幼儿园符合《金华市幼儿园准办标准》条件。
  到2010年,所有幼儿园教师达到合格学历,其中省、市级示范幼儿园教师大专及以上学历达70%以上;实行教师资格证制度,100%的在任教师获得幼儿教师资格证;学前教育机构中非公办教师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二、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三)学前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和布局调整,依法将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政府行为,制定扶持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建设和管理的具体政策,加大县级财政对学前教育经费的统筹力度,力求做到逐年有所增长。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农村学前三年入园率、创建乡镇中心幼儿园、逐年增加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经费等列入乡(镇)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列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并作为创建教育强镇的重要指标之一。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配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和发展本辖区学前教育,调动社区、农村各种资源,构建面向各阶层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支持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多形式开展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开展学前教育。乡(镇)政府负责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构建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中心、辐射辖区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辅导网络。
  (四)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1、教育部门要履行主管职责,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0-5周岁学前儿童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幼儿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基本权利;制定相关标准,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指导学前教育业务,制订相关政策,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管理、分类定级和分类指导;建立和实施学前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对学前教育资源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2、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业务工作。
  3、物价部门负责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管理。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同级定价管理;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举办单位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标准制定后一年内不作变动。
  4、财政部门要安排学前教育经费,将其纳入整个教育经费予以统盘考虑,并做到逐年增长。要积极扶持欠发达地区和农村的学前教育,奖励对学前教育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5、建设和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按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新建住宅区和旧城改造中予以统筹规划,并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同步建设好社区配套幼儿园。
  6、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开展学前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对民办幼儿园实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并配合教育部门加强管理。
  7、劳动保障部门在研究探索养老保险制度时,要依法统筹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切实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8、公安和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监管,加强对接送车的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
  (五)建设一支具有现代学前教育理念、较高政策水平、较强管理能力的学前教育管理队伍。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配备学前教育专职管理干部和专职教研员,专门负责本地各项学前教育工作。各乡(镇)要有学前教育管理人员,负责对本乡(镇)各类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六)建立多种形式的、能满足家长不同需求的0-2周岁幼儿早期教育体系。创建一批示范性托儿所和早期教育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展0-2周岁幼儿的早期教育,定期向社区内未入托幼儿开放园舍,积极开展亲子活动、送教上门、讲座咨询等早期教育服务形式。
  三、加大学前教育基础设施投入
  (七)各级政府要切实办好一批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公办幼儿园,使其成为当地的骨干幼儿园。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入,确保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建设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租赁或承包公办幼儿园和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租赁或承包的要限期收回。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按规定报经审核批准。
  (八)各地建设部门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安居工程中,要同步规划和建设好居住区配套幼儿园。配套幼儿园规划方案必须征求当地教育部门意见,按有关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社区公共配套幼儿园建设享受教育用地优惠政策。政府要加强对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不得向配套幼儿园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对八十年代以来建造的现有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国资、规划、建设、教育等部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明晰产权。属国有资产的,要收回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当地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属开发商投资建设的,根据成本分摊情况确定产权归属,由教育部门会同产权所有人通过评议的方式确定配套幼儿园的举办者,严禁私自将配套幼儿园转让或租赁给单位和个人。
  (九)各地要加强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力度,合理调整农村(郊区)幼儿园的布局,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应首先满足幼儿园的建设需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筹措经费,按乡镇中心幼儿园的标准建设好一所中心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以公办、集体举办为主;根据幼儿入园需求,按幼儿园准办标准建好村级幼儿园,鼓励乡镇中心幼儿园连锁举办村级幼儿园,实行统一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保证学前教育的财政拨款,并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切实改善农村(郊区)办园条件。
  (十)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举办、自愿捐助幼儿园所,借助社会力量发展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各级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民办幼儿园在建设用地、立项和减免税收、建设规费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在审批注册、分级定类、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评优、培训、教育科研活动等方面,享受公办幼儿园同等权力;各幼儿园要依法保障职工的工资、福利等,为职工办理社会养老和医疗等保险。
  四、依法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
  (十一)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督促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幼儿园在办园条件、报批手续、收费行为、班级编班、课程设置、教材使用、教师管理、安全卫生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提高幼儿园的标准化、特色化、现代化水平,提高教育保育质量。
  (十二)严格学前教育机构的登记注册、审批、年度检查和评估制度,未取得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擅自办园的非法幼儿园,要依法予以取缔,切实保障儿童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五、努力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十三)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对不符合任职要求的要辞退或转岗。建立激励机制和科学的教师素质评价体系,实行园长、教师人员聘任制。严格执行幼儿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配备的有关规定,配备各类工作人员。
  (十四)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十五)把幼儿教师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充分利用各级幼儿教师培训机构,开展幼儿园园长、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升学历层次,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整体素质。幼儿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成绩作为教师晋级、聘任、续聘、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将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纳入“名师”培养计划,通过特级教师评定、名师培养、教坛新秀评比、教学基本功比武等多种途径,培养一批在市内外乃至省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园长和教师。
  六、加强学前教育督导工作
  (十六)各级政府要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政府教育督导内容,不定期开展对学前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金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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