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幼儿园里摔伤手 园方有过错赔偿4万元
2009/12/21 9:03:00 来源:06abc.com 作者:bieshen 有0人参与
年仅4岁半的幼童小陈就读于进贤县某幼儿园,今年6月12日下午4时许,小陈在幼儿园上课期间,摔伤致左手骨折,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小陈的父母认为,小陈受伤是因为老师监护失职所致,且老师在小陈摔伤后,未及时通知家长送往医院救治,贻误了治疗时机,导致小陈伤残。幼儿园方面则表示,当时临近放学,老师忙于帮孩子们洗手、穿衣,而小陈只是轻微摔伤,已进行基本护理,且事发后学校已尽到相应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幼儿园、学校对在其单位内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有保护、教育、管理的职责和义务,此案的被告幼儿园在幼儿上课时,未能尽到其保护幼儿小陈人身安全的职责,对他的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幼儿园与小陈之间的师生关系,进贤县法院受理此案后,组织双方到庭调解,由幼儿园方面赔偿小陈各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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