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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幼师见财忘义盗窃同事

2009/12/17 15:07:00 来源:06abc.com 作者:中国法院网 0人参与

     今年十九岁的朱某是惠济区某幼儿园的教师,她趁同事贾某不在之际,将贾某包内的1800元现金偷走。12月16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朱某和贾某同为幼师,两人年龄相仿又住在同一个宿舍,所以,平时关系特别好。两人经常在一块吃饭、逛街。2009年8月21日早上,贾某从银行取钱回来,还跟朱某说,自己就这1800块钱,要不是朋友急需用钱,她才不舍得取出来。朱某此时还跟她开玩笑,你这是为朋友两肋插刀。上午9点,贾某去上课,朱某还在宿舍。她这时动了偷钱的心思,她来到贾某的床上,翻开贾某的钱包,将1800元现金盗走,并立即到附近的农业银行把钱存到自己卡上。贾某下课回来后,发现钱不见了。立即拨打110报案。办案人员在经过盘查后,发现朱某的作案动机非常大,便询问朱某,朱某一见警察神色就不太正常。在办案人员的讯问下,朱某交代了盗窃的事实。

    法院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朱某盗窃数额较大,应在该幅度内量刑。量刑时,法院已考虑朱某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系初犯,赃款已全部退还等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朱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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