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无资质幼儿园受伤 宁波法院判家长部分担责
2008年年初,3岁的小孙(化名)跟随打工的父母到浙江宁波来生活。在小孙家租房附近有家幼儿园,由于无相应的资质,未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收费很低。考虑到大人都在工厂上班,小孙无人照料,小孙就被父亲送到了这家幼儿园。
一天,正在上班的小孙父亲忽然接到幼儿园张老师的电话,说小孙在玩耍时摔倒受伤了!小孙父亲听了赶快赶到幼儿园,和一同赶到的亲戚还有张老师把小孙送到了宁波市妇儿医院住院治疗。
小孙伤得很重,右股骨骨折,在两次手术之后虽然痊愈,却构成了十级伤残。后来小孙父亲听别人说小孙是在午睡时从床上掉下来受伤。小孙父亲认为是张老师对孩子照顾不周,才造成了小孙这么重的伤,小孙母亲自小孙受伤后就一直在家里照料,几个月没有去上班。
因此小孙家人要求开办该幼儿园的张老师赔偿小孙的伤残补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等。张老师则坚持认为是由于小孙当天穿了一双拖鞋,所以在玩耍的时候才受了伤,其支付了医疗费并且经常买牛奶去看望小孙,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了。所以,张老师不同意赔偿。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小孙入托在张老师开办的幼儿园内,故张老师应当对小孙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因小孙系幼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在午睡时还是在玩耍时,张老师作为幼儿园的开办人均负有管理、保护义务,由此造成小孙受伤的,均属于张老师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管理、保护的义务,故应对小孙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另一方面,小孙父母作为监护人,明知道张老师开办的幼儿园并无相应资质,也应当知道无资质的幼儿园会存在管理、保护义务上的瑕疵,却仍将小孙送至该幼儿园,小孙入托在张老师开办的无资质的幼儿园内受伤,系父母未完全尽到监护职责,对小孙受到的伤害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可适当减轻张老师的赔偿责任。
法院酌情认定由张老师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小孙的父母自行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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