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职员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幼儿园教职员在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中占主导地位,是办好幼儿园的重要力量。根据《劳动法》规定,幼儿园教职员与园方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一旦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需要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均不能擅自进行,只能依法变更、解除或终止。每一位幼儿园教职员工都应当明确自己的法律权利,认真履行法定义务。
幼儿园教职员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各项劳动权利,包括: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同时,作为劳动者,幼儿园教职员还应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包括:
(1)完成劳动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一旦幼儿园教职员与园方就劳动合同、劳动待遇、劳动保护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应依法解决:双方首先可以协商、调解,或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有在对仲裁的裁决不服的情况下,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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