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这些情况下 员工不能炒
案例:
2004年11月的一个星期五,保育员谢春凤按常规进行幼儿园周末卫生大扫除,结果擦窗户时不慎从二楼窗台上摔了下来,造成右手臂粉碎性骨折,住院3个月才痊愈。
出院后,谢春凤的手臂经常无力。很难做好保育员的本职工作,如提饭、分菜、擦窗等。第二学期,各班的保教人员优化组合,谢春凤未能被班级老师选上。园长以落聘为由。通知谢春风解除劳动合同。但谢春风则认为自已以前曾多次被评为幼儿园“优秀保育员”。这次落聘完全是工伤所致,幼儿园这样解聘自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遂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幼儿园的做法合理合法吗?
【评析】
本案是一起幼儿园与教职员之间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
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在本案中,保育员谢春凤因工作受伤最终却被解聘,幼儿园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谢在医疗期满后,幼儿园应考虑给其安排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如果谢仍无法胜任,应到劳动鉴定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幼儿园可解除劳动合同,但需依法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建议】
(1)幼儿园应全面了解《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避免作出违法行为。
(2)一旦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纠纷,幼儿园与教职工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
(3)教职员应当自觉学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善于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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