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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方取证找晶晶,园长依法可拒绝

2008/11/11 12:09:00 来源:06abc.com  0人参与

案例
   
  读幼儿园大班的晶晶跟奶奶住,他们家所在的胡同只住了两户人。两天前,邻居家来的客人将一个装有手机和几千元现金的提包落在了停在门口的摩托车上,几分钟后想起来时,提包已经不见了。邻居向派出所报了案,并提出可能是晶晶的奶奶拿走了提包。由于事发当天。晶晶因病没有去幼儿园,留在家里跟奶奶在一起。负责办案的警察便希望通过询问晶晶来获得线索。不过。警察来到幼儿园要求找晶晶了解情况时,幼儿园园长却拒绝了他们的要求。
  
   幼儿园园长的做法合法吗?

  【评析】
   
  本案涉及对幼儿法律保护的原则。
  
  对幼儿法律权利保障的原则是我们学习、解释、适用保障幼儿权利法律规范的根本方针,特别是当法律缺少明确规定时,可以对法律
适用起指导作用。在我国,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包含两方面:
   
  一方面国家根据儿童身心发展的需要及特点,将关于保护儿童权利的愿望与意志集中起来,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而转化为国家的
意志,用以调整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及公民个人同儿童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对儿童权利负有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法律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各项规定,按照作为或不作为的要
求,确保儿童权利法律保护的实现。
 
  为了保障幼儿身心全面发展,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及相关立法,对幼儿法律权利的保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儿童优先原则;
  (2)公平、平等,儿童不受任何歧视的原则;
  (3)保障儿童生存、生命和发展的原则;
  (4)尊重儿童的原则;
  (5)社会责任原则。
 
  据此不难判断,本案中警察的要求是不适当的。根据儿童优先原则,要求成人或社会作决定时,应考虑到符合儿童的最大权益。一方
面,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不成熟性决定了他们不具备成熟的辨认能力,他们只可能回答那些与他们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问题。另
一方面,作为办案人员的警察应考虑到儿童的身心承受能力,应防止为了追查案件而可能导致的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或侵害。
 
  同理,幼儿园园长拒绝警察的要求也是合法的。社会责任原则要求全社会通过在法律上承担义务,履行相关职责来实现对幼儿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家庭、学校和社会对保护未成人所应承担的各种义务。幼儿园作为保育、教育机构,在保育、教育的过程
中,除了要求本园的各类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教,尊重、保护幼儿的各项合法权益之外,还应特别注意在保教工作中防范社会上的其他人
员(如家长、其他部门的人员等)可能对幼儿合法权益成的侵害。

  【建议】
 
  (1)幼儿园和家长要遵循儿童法律权利保障的原则,切实保护儿童。
  (2)幼儿园和家长应防范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可能对幼儿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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