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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幼儿的肖像权不可侵犯

2008/11/11 11:56:00 来源:06abc.com  0人参与

        案例 :某幼儿园在为中班幼儿过集体生日时,拍了一组照片,效果相当好。一家蛋糕店老板恰好有机会看到这些照片,选了两张准备做宣传广告用。幼儿园感到这样的宣传有益无损,故非常乐意地奉送了两张照片。宣传画贴出后,孩子的父母即向店老板提出侵权的问题。店老板认为是幼儿园同意自己使用这些照片的,故不存在侵权之嫌。孩子的父母又向幼儿园提出侵权的问题。幼儿园这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幼儿的肖像权。最后通过调解,店老板把贴出的宣传画全部收回并销毁,给予了幼儿一定的经济补偿;幼儿园向幼儿家长做了赔礼道歉。
       说法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客观再现自己的形象享有的专用权。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形象的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肖像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3项。
制作专有权。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均享有制作专有权。自然人可以根据自己或他人的需要,以任何合法的方式由自己或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也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
使用专有权。自然人有权以任何合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可以通过肖像的使用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使用专有权包括自我使用和转让使用两个方面。
利益维护权。肖像权是绝对权,除权利人外,任何他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恶意非法毁损、玷污、丑化自己的肖像,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人格利益和物质利益的损失。
       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幼儿的肖像权由其监护人行使,而幼儿园不是幼儿的监护人。幼儿园应切实维护幼儿的权益,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将幼儿的肖像给厂商或报刊等媒体做广告宣传之用,也不得非法毁损、玷污、丑化幼儿的肖像。
      本案中,蛋糕店老板用幼儿的照片做广告,纯粹出于营利目的,又没有征得幼儿父母(监护人)的同意,构成侵权是毫无疑问的。通过三方协商,幼儿园做了赔礼道歉,蛋糕店老板做了一定的物质赔偿,家长做了一定的退让,本案才得以解决。它提醒我们,一定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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