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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办幼儿园能否承包的问题

2008/9/22 来源:06abc.com 作者:happy 0人参与

  首先,公办幼儿园属于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是服务于社会公众的公益性组织,其资产属国有资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十部委《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中明确规定:举办幼儿园的地方政府,“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即要求地方政府不得变更公办幼儿园资产的用途,不得将已投入公办幼儿园的资产抽回或挪作他用。因此,任何变更公办幼儿园财产属性和使用用途的转制行为都与国办发[2003]13号文件相抵触。

  其次,依据《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工作规程》也规定“幼儿园的经费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公办幼儿园是事业单位,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按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幼儿园的基本法律特征就是其收入和盈余应用于幼儿园自身发展、建设,而不得被挪作他用,更不能以分红形式进行分配。任何擅自分配幼儿园收入的行为都属违法行为。

  第三、公办幼儿园资产属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幼儿园的管理者对幼儿园的资产只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无处分或支配的权利。幼儿园进行承包实质是变更财产使用者,对此,幼儿园管理者没有进行此种活动的权利。

  此外,承包只能涉及财产经营权的转移。如果承包合同中包括承包者资金的投入,并涉及幼儿园资产性质和举办者的实际变更,则应当视为变相出售幼儿园的行为。

  关于幼儿园承包后的性质

  承包行为只能涉及财产经营权、管理权的转移,承包行为不能变更该幼儿园的举办者。因此,其仍属公办幼儿园,事业单位的法律属性不能改变,其财务和资产管理应仍按公办幼儿园执行。举办幼儿园的政府或部门可给予承包者一定的奖励,但由承包人自行支配、处置幼儿园的收入、盈余和资产的办法是不合法的。 (摘编自2005年12月15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办幼儿园能否承包的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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