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瑞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程序
瑞教办字〔2008〕5号
一、举办者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情况报告;
2.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3.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及资格证件;单位申办的应提交该单位的法人资格的原件及复印件;拟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资料;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拟聘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件: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技术职务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履历表;
5.办学场地证明: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场地示意图及消防合格证明;
6.开办资金及经费来源证明文件,办学所需的教学仪器、设备清单;
7.拟开设专业、课程设置的办学方案。
二、申报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属县(市、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市级社会组织申报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对申报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给予认真审核,并实地考查办学场所,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给予是否同意的答复,批准同意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时办理有关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向社会招生。
审批办理手续相关链接: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事指南http://jyj.ruian.gov.cn/bszn/20070919/8388_1.htm
瑞安市教育局服务窗口http://www.rajyj.com/zhenwu/fwck.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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