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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外伤害:商演违法,冻病孩子更不该

2008/11/11 12:15:00 来源:06abc.com  0人参与

案例:

  某企业为庆祝开业十周年,邀请某幼儿园的小朋友为客人们进行室外表演。活动结束后,部分幼儿感冒发烧。经调查,是由于天气骤变、加上演出服太单薄,导致幼儿着凉。幼儿黄桥的家长认为,幼儿园不应组织幼儿参加类似的商业活动,这不利于幼儿的健康成长,应追究幼儿园和某企业的法律责任。

  家长的说法对吗?幼儿园在组织幼儿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如何保障幼儿的权利?

  【评析】   
   
  本案是一起组织幼儿参加社会活动所引起的权利保障方面的纠纷。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这说明幼儿园组织孩子参加一些社会活动本身并没有错,但前提是有利于幼儿的健康成长,同时要注意保障孩子的健康和安全。因此,幼儿园在决定参加表演时,应提醒或要求企业,为幼儿的演出提供安全健康的环境。

  园长可以向企业明确提出,必须在保证幼儿安全的情况下,才可参加。

  同时必须注意,如果幼儿园是为了营利而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的演出 活动,则是法律禁止的,因为《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幼儿园“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如果幼儿园组织的演出活动是属于正常的教育教学计划之中的内容,是为了让幼儿多参加社会活动,促进幼儿的健康成长,则是法律许可的,但在活动中要注意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切实保障幼儿安全。   
   
  作为企业,本身也有义务和责任为幼儿的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对未成年人权利保障责任有:   
   
  (1)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2)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3)不得于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5)为未成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   

  (7)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8)加强对保教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9)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建议】

  (1)幼儿园在组织幼儿参加社会活动时要考虑到幼儿身体的承受能力,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

  (2)教师应加强保育和护理意识,加强对幼儿的护理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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