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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教育局关于开展幼儿园等级评定和对民办幼儿园重新审核的通知

2008/8/3 18:24:00 来源:海曙区教育局 作者:JUDY 0人参与

海教〔2008〕67号
 
 
海曙区教育局关于开展幼儿园等级评定
和对民办幼儿园重新审核的通知
 
各幼儿园: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幼儿园等级评定和对民办幼儿园重新审核的通知》(浙教基〔2008〕70号)要求,从2008年起,全省实行统一的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制度。为顺利推进我区幼儿园的等级评定工作,经研究,区教育局决定对幼儿园的等级评定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认真学习《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做好等级幼儿园评定工作
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的出台,对我区各级各类幼儿园是一次综合检验和评定。各幼儿园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对照《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以幼儿园等级评定为抓手。切实加强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一要学习宣传。积极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要求各幼儿园学习好、贯彻好《评定标准》;二要自查自纠。结合《评定标准》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幼儿园自查自纠活动,做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三要清理整顿。对各园办园状况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切实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
(一)等级评定对象与条件
对具有事业单位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办学满一年的幼儿园,均可参加等级评定。
(二)评定依据
2O08年3月印发的《评定标准》,2008年1月1日实施的省建设厅发布的《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
(三)等级与评定标准
全省幼儿园在准办园以上共分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幼儿园必须达到相应等级满分的90%以上,方可通过评估,认定为该等级。其中,一级幼儿园满分为150分,须达到135分以上;二级幼儿园满分为120分,须达到108分以上;三级幼儿园满分为10O分,须达到90分以上。分值计算以教育行政部门评估组的考评分数为准。同时,为了与宁波市原有的星级接轨,我区根据市在省定三级框架内,加以进一步细化,在同一级内根据分值分成2个星级。其中,六星级幼儿园须达到一级幼儿园评估标准的l42分(含142分)以上,五星级幼儿园须达到一级幼儿园评估标准的135分(含135分)以上;四星级幼儿园须达到二级幼儿园评估标准的113分(含113分)以上;三星级幼儿园须达到二级幼儿园评估标准的108分(含108分)以上;二星级幼儿园须达到三级幼儿园评估标准的95分(含95分)以上,一星级幼儿园须达到三级幼儿园评估标准的90分(含90分)以上。
评定标准见已印发的《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四)必达指标说明
在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估指标体系中,一级幼儿园的必达指标为18条;二级幼儿园的必达指标为16条;三级幼儿园的必达指标为12条。在这基础上,根据宁波市教育局甬教基〔2008〕209号文件精神,在一级幼儿园必达指标中C10,即人员配备中要求“保育员0.5名以上”改为“保育员1名以上”。
(五)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1.教育局成立等级督导评估小组:
组 长:徐 健
副组长:徐德荣、汪鹤飞、王明波
组成科室:徐 萍、陈谷威、金 莹、陈明芳、杨忠明
徐晓虹、励洪英、邵静芬、周东峰
  2.幼儿园等级评定实行分级负责、分等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省三级幼儿园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评定、核发等级证书;省二级幼儿园由市教育局评定、核发等级证书;省一级幼儿园由市教育局组织评估并报省教育厅审批;由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并核发等级证书。等级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
今后,各幼儿园申报四星级及以上,由市教育局组织评定。
3.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程序如下:幼儿园按《评定标准》自查后,向区教育局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并填写《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用表》的有关部分。根据幼儿园的申报级别,局组织等级督导评估小组对不同级别幼儿园进行评定,于每年6月份进行,申报一、二等级的幼儿园材料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接到申报材料后于9-10月份对申报幼儿园进行评估与等级认定,并在每年IO月底前将一级幼儿园的评估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将幼儿园等级评定的结果在辖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4.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组在评估时应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看(教育活动、资料)、听(汇报、座谈)、问(问卷调查、个别访问)、评(评分、评级)等方法进行综合评估与核查,并填写《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用表》的有关部分。
5.幼儿园申报各等级的年限要求:新审批的准办幼儿园1年以后方可申报三级幼儿园;新认定的三级幼儿园2年以后方可申报二级幼儿园;新认定的二级幼儿园2年以后方可申报一级幼儿园。
6.对新办幼儿园,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办园条件和实际情况,对照《评定标准》,可直接预评为二级及以下等级;新办园办学满一年后可正式申报等级评定,区教育行政部门再根据实际评估情况认定或降低其等级。
二、严格对照《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重视对民办幼儿园的重新审核工作
(一)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所有民办幼儿国的办学资格和办学条件进行全面审查。
(二)对经审查不合格的民办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类处理的措施:
1.对于那些暂时不符合幼儿园准办标准,但差距不大、办园时间较长、保教质量尚可、无严重安全隐患、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举办人和园所负责人有改善办学条件和保教质量意愿的,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6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增加招生;整改结束后,由教育行政部门重新进行审查。
2.对于那些与准办标准差距大、安全隐患问题多、保教质量差的幼儿园,须勒令其停止招生和办园;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消防、卫生、建设、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同时,妥善处理好被取缔幼儿园幼儿的安置问题,解决幼儿家长的后顾之忧。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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