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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流动儿童少年入学管理暂行办法

2008/6/12 来源:www.zjzaojiao.com 作者: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0人参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流动儿童少年的入学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流动儿童少年是指下列两类对象:
(一)户口不在本市需要安置在本市各级学校就读的适学对象。主要包括:引进人才子女、招商引资投资者子女、驻江部队官兵子女、在江经商务工的市外籍人员子女及其他流动儿童等。
(二)户口虽在本市但因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安置或需要转出江山就读的对象。主要包括:下山脱贫的农民子女、转业(含复员、退役,下同)军人子女、外出务工人员子女、经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孤儿、户口挂靠的入学对象等。
第三条  流动儿童少年的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就近入学原则,非义务教育阶段按学生志愿及相关招生政策入学。
流动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安置以户籍所在地作为主要依据,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按监护人的常住地作为入学依据,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流动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乡镇(街道)负责落实,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有关学校具体实施。
符合安置条件的流动儿童少年可以直接向户口所在地学校或常住地所在的学校提出入学安置申请,也可以向教育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填写申请表。没有特殊情况,申请必须在每年6月份前提出。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由引进人才单位所在地的学区(乡镇学校)负责安置。入学对象须提供其监护人的引进人才证明、户口证明、借读证明,转学的由原学校提供转学证明。
(一)引进人才符合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
(二)所引进人才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入学对象没有本市户口;
(四)其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招商引资投资者子女就读义务教育由市教育局根据当年城区学校的就学状况统一安排,就读初中的原则上安排在江山二中;就读小学的,南片(招商引资项目在中山路以南)的由虎山学区安置,北片(招商引资项目在中山路以北)的由双塔学区安置。入学对象须提供其监护人的招商引资证明、户口证明、借读证明,转学的由原学校提供转学证明。
(一)招商引资达到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
(二)其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市外资本单个投资项目固定资产(土地征用、厂房、设备设施)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者,其子女在江就读义务教育学校可优先给予安排。
在外江山同乡会成员或其他人士对招商引资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其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学校可参照上述规定给予安排。
第七条 驻江部队官兵子女由结对共建学校安置,无法安置的由市教育局指定学校安置。入学对象须提供其监护人的所在部队证明、户口证明、借读证明,转学的由原学校提供转学证明。
第八条 在江经商务工的市外人员子女及其他流动儿童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到暂住地乡(镇)街道统筹安排的学校提出接受义务教育的就学申请。暂住地乡镇(街道)所在地学校无条件安置的,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到相对较近的学校就读。
(一)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1年以上;
(二)其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暂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本辖区内的流动儿童少年情况报市教育局,并将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当地的招生计划,确保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符合上述条件的入学对象须向监护人经商务工地或暂住地所在学校提供暂住证明、计生证明、户口证明、借读证明,转学的由原学校提供转学证明。
第九条 户口未转到安置地的下山脱贫的农民子女入学由脱贫安置点所在地学校负责安置,入学对象须提交由安置地乡镇政府出具的下山脱贫安置证明,户口证明,转学的由原学校提供转学证明。
第十条 转业军人转业当年子女就读义务教育的,由市教育局安排在城区学校就读,入学对象须提交其监护人转业安置证明、户口证明、住址证明,转学的由原学校提供转学证明。
第十一条 外出务工人员子女需转到市外就读的由户口所在地学校出具借读证明。
第十二条 经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孤儿入学由孤儿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学校负责安排。
第十三条 户口挂靠在城区的入学对象符合下列条件,而且城区学校有能力安排的,由虎山或双塔学区安排在城区学校就读;如果城区学校没有能力安排的由虎山或双塔学区安排到城区周边学校就读。
(一)户口挂靠对象须在入学前一年取得城区户口(即在入学上一年的8月31日前取得城区户口,但2007年秋季入学的户口挂靠对象必须在2006年10月31日前取得城区户口);
(二)户口挂靠对象的法定监护人(父母亲中至少有一人,无父母的其他法定监护人至少有一人)在城区有固定住所,即在城区有自有房或在城区定居一年以上;
(三)其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由原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户口挂靠对象入学须提供户口证明、房产证或监护人在城区定居一年以上的证明。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按有关规定已入学的学生或已办理相关入学手续的入学对象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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