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的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
审批条件
1、举办者:属社会组织举办的,举办者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办学的,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具有本市 (含所辖县、市、区)常住户口。
2、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拟任校长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年龄可适当放宽。
3、教师及管理人员: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的教师与管理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应有岗位资格;要配备会计和出纳。
4、办学场地:办学场地面积应与办学规模的要求相适应。培训机构校舍建筑面积至少在300平方米以上。自有校舍应提供房产证明,如系租赁,应有租期在3年以上的有效证明;办学场地应符合消防及安全要求。举办学历教育的,大致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
5、开办资金: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在5万元以上,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举办学校教育的,应有建设学校的资金和办学其他资金。
6、联合办学的应有联合办学协议。
7、教育机构章程: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宗旨、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及规模、培养目标、教学形式、课程设置、招生对象及范围、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机制、举办者与校长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的来源及财产和财务制度、章程修改程序、学校停办及善后事宜。
审批程序
1、举办者符合审批条件的,填写《金华市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表》。
2、市教育局在接到审批表十个工作日内,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考查。
3、举办者在市教育局专人实地考查时,出具审批条件1、2、3、4、5、6、7项中的书面证明。
4、考查者向市教育局教育机构设置评议组汇报实地考查情况,评议组对此评议,并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理的教育结构、布局的要求以及当地的社会需求,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在三个工作日内,网上公布办理意见并通知举办者。
5、审批后同意举办的,由市教育局发文公布并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其中,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先批准筹建,建成后正式批准建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