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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2007/5/20 17:45:00   0人参与

       有关幼儿园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幼儿园对幼儿负有三项责任:①教育责任;②管理责任;③保护责任。教育是幼儿园的主要职能。管理是服务于教育的职能,是幼儿园为达到教育目的而采取的方式和手段。保护是幼儿园行使教育和管理职能的前提条件。幼儿园只有保护幼儿的安全,才能实现其教育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具体解释了儿童损伤事件的责任问题:“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法律,处理责任事故的前提是分清幼儿园在事故中的过错,并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幼儿园在事故中是否犯有过错或失误是幼儿园承担责任的前提。

  一方面,我们要从法律上保障幼儿园的权益,使幼儿园在开展正常活动时解除不必要的顾虑;另一方面,教师在思想上要使安全的警钟长鸣,工作中做足安全防范措施。其实,孩子总有一天要学会独自承担自己的前途,他们成长过程中有点伤痛,家长有时候不必大惊小怪,应放远目光关注孩子的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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