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区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布〈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02〕3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区(含婺城区、金东区、开发区)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四条 幼儿园收费项目为保育费、代管费二项,除此之外,未经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条 政府举办的幼儿园保育费标准依据生均保育成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结合政府资金投入等情况,按“分级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
民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按照生均实际保育成本确定,其成本包括教职工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等正常费用支出。
代管费列支范围为省定统一教材、幼儿配套用书、必要的手工材料等。代管费由幼儿园按学期预收,按实结算,每学期结束时结清,并向家长出具开支清单,多退少不补。代管费由幼儿园代收代付,支出必须从严控制,不得超范围列支。
伙食点心费属代办服务收费,不得以赢利为目的,按实收取,也可分月预收,每月公布一次帐目,按实结算。
第六条 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收费实行等级管理。收费等级参照各级《示范性幼儿园标准》相关条件,由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和教育局评定。
第七条 政府举办的幼儿园保育费实行最高限价,各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见附表。各幼儿园可在最高限价内根据实际适当下浮。
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和生源情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标准制定后一年内不得变动。
保育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则上按月收取,经家长同意也可按学期收取。
第八条 政府举办的幼儿园保育费标准适用于三周岁及以上的日托班,三周岁以下幼儿保育费可在相应等级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20%;不提供午休的幼儿园,保育费在相应等级规定标准上下浮30%;全托(寄宿)班的保育费可在日托相应等级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50%。在暑假期间,应家长要求举办幼儿困难班的,保育费可在相应等级基础上上浮20%。
第九条 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学或退学的,保育费按月收取的不退费,按学期收取的以5个月平均分摊结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其余部分应予退还。代管费、伙食点心费按实际结算。
第十条 对政府举办的幼儿园不得扣减财政性拨款和提取统筹各项费用。幼儿园接受社会、个人捐资助教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幼儿园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等费用。幼儿园接受社会、个人捐赠应开具财政部门监(印)制的票据,收入上交财政专户,全部用于幼儿园建设,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员工福利。
第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收费前应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各类幼儿园在招生前都必须将收费项目、标准、收费办法向社会公布,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等部门的指导监督。民办幼儿园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违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秋季新生入园起执行。原在园幼儿保育费仍按原规定收费标准执行到离园为止。
附:金华市区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
保育费收费标准(元/生·月)
省示范级280 市示范A级200 市示范B级160
区示范级120 准办级100
代管费标准 (元/生·学期)100
手工材料
关键词:金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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